2020-04-14 18:14 阅读量:来源: 纪律监察部 编辑:程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集团企业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企业党委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农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爷爷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突出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着力发现问题,形成有力震慑,强化整改落实,规范企业管理,推动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由集团企业党委统一领导,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集团企业纪委协助实施,落实巡察工作任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集团企业纪委协助集团企业党委做好内部巡察工作。成立集团企业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集团企业纪律检查部,对巡察工作负责并向集团企业党委报告巡察工作。在确定巡察任务后由巡察办提出组建巡察组意见报集团企业党委批准。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由集团企业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成员根据需要配备,一般不少于6人。巡察期间,巡察组成员不再承担所在单位、部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巡察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集团企业党委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年度巡察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向集团企业党委汇报巡察工作情况。
(四)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巡察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和监督。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巡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大大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清廉,能够依规依纪依法办事。
(三)遵守党的纪律,组织意识、保密意识、自律意识强。
(四)熟悉巡察相关业务工作和有关政策及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写作等综合能力。
(五)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巡察工作要求。
第七条 保障巡察工作经费,确保巡察工作正常开展。巡察工作人员在巡察期间,参照集团企业差旅费管理等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
第三章 巡察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巡察范围为集团企业所属单位,重点对象为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巡察内容:
(一)实行《中国共产党章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等情况;着力发现实行党内法规不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骗组织等问题。
(二)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及加强意识形态管控等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内生活不严肃、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堡垒作用不强以及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不力、责任制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问题整治情况;着力发现实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治理工作不彻底,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四风”问题整治不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尽责等方面的不担当、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等突出问题。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及“一岗双责”履行情况;着力发现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以及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以及相互勾结为涉黑涉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突出问题。
(五)遵守组织纪律、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及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着力发现违规选人用人和领导班子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违反议事规则以集体名义违规决策以及“一把手”独断专行等问题。
(六)遵守清廉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着力发现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在物资采购、土地承包、项目资金管理、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以及涉农扶贫领域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
(七)企业内控制度建设与实行、国有资产管理与保值增值情况;着力发现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不规范和侵占倒卖国有资产、损害企业利益以及隐瞒企业收入、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账外账”等突出问题。
(八)对自治区党委巡视反馈问题以及集团企业党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力发现整改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监督责任不落实,解决问题不到位,问题线索处置不严肃,虚假应付整改、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
(九)集团企业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集团企业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制定年度巡察工作方案,报集团企业党委批准后,组建巡察组,组织巡察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培训。
(二)组织实施: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向集团企业相关部室了解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工作要求,按照巡察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三)总结汇报: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期间的有关情况及时梳理,整理有关材料,撰写巡察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及时向集团企业党委书面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四)情况反馈:根据集团企业党委意见,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向被巡察单位反馈。被巡察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方案报巡察组审定。
(五)整改落实:被巡察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集团企业党委汇报,同时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六)督促检查:巡察组适时组织对被巡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巡察整改效果。巡察情况和整改结果将作为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巡察组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法开展工作:
(一)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以及党建、党风廉政、选人用人等专题汇报,组织开展民主测评。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调阅、复制有关财务凭证、工程项目资料、档案、会议记录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受理反映领导班子及成员以及下一级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六)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
(七)下沉一级深入站队、职工家中走访了解有关问题。
(八)巡察工作需要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具体案件。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十四条 巡察组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了解情况要深入细致,反映情况要全面准确,不回避和掩盖矛盾,不随意表态和下结论。
第十五条 巡察组要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巡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清廉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保密纪律,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作风和形象。对巡察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主动支撑、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按要求如实汇报相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诬告、陷害他人的,不按要求整改的,对反映问题的干部职工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每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工作相关资料整理形成文书档案移交集团企业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业纪委负责说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1日印发的《宁夏农垦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宁垦集团党发〔2015〕34号)同时废止。